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0民初11号 |
案号 |
(2021)川3430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亮、姚尚欢装载机租赁费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兰亮、姚尚欢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300.00元,由被告赵剑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