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0502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7794787.3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794787.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何巍、韩国建对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何巍、韩国建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巍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1层B区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901045960)、被告韩国建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1层B区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901045941)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470元,由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何巍、韩国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1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88425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艳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745774983G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花路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