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21********7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02民初566号
案号
(2018)川1602执1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勇向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90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4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方县中方镇茅利溪1号财富广场5、6栋(6-605)房屋[房产证号:中房权证生态城字第716000553号;土地证号:中方国用(2016)第出460号]、中方县中方镇茅利溪1号财富广场5、6栋(6-408)房屋[房产证号:中房权证生态城字第716000557号;土地证号:中方国用(2016)第出457号]、中方县中方镇茅利溪1号财富广场5、6栋(6-301)房屋[房产证号:中房权证生态城字第716000559号;土地证号:中方国用(2016)第出455号]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茂路、杜文全、邓靖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陈勇、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茂路、杜文全、邓靖凡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时间
2018-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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