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310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3503460.83元;二、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本金1350346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的利息。其中,9724030.83元从2017年8月11日计算利息,3779430元从2018年2月7日计算利息;三、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0元;四、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五、被告运城市煜栋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品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巩宏国、王丽英、巩文丽、侯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六、驳回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76元,由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嘉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煜栋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品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巩宏国、王丽英、巩文丽、侯强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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