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3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4民初8177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3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8日解除;二、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7 144 529.28元(已抵扣押金130 000元);三、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日28 416.13元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并返还房屋之日止);五、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第一部分以租金5 200 151.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租金2 074 377.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第三部分以租金1 944 377.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六、驳回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 578元,由北京益亚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766元,已交纳;由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61 8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侯丽萍风湿病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7433351000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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