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3民初4785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曾文燕、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桂兰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7月22日所欠利息为3.2万元,自2016年7月23日起的利息按本金2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 2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 240元,由被告曾文燕、谢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