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6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58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利春货款人民币21,500元; 二、被告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利春逾期付款滞纳金6,000元; 三、被告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利春律师费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72.5元,由被告田松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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