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87民初1656号
案号
(2020)鄂1087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松滋市腾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1019.53元,并按年利率12.42%标准分别以138299.53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1日起、以15272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松滋市腾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85135元,并按年利率12.42%标准分别以851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以104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以105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以408958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松滋市腾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的房屋(松滋市房权证字第20102419、20102420号)、土地使用权(松国用2010第0850、0851号)、机器设备(名称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松滋市江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山鹰光学有限公司、松滋市江腾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数额向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后,尚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冲减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0万元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松滋市江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山鹰光学有限公司、刘艾河、刘仁兵、文泽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文泽民限于100万元范围内);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126元,由被告腾达能源公司、江河担保公司、山鹰光学公司、刘仁兵、刘艾河共同负担36326元,被告江腾包装公司、文泽民分别对其中5650元、13800元连带负担,原告金财投资担保公司负担13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艾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7559716325N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松滋市刘家场镇三溪口(原荆松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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