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4********2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4民初4326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严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倪福超人工材料款,共计114,000元;如严杰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严杰承担(此款已由倪福超预交,严杰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倪福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