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3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603民初1662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俊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79249.7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2月2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4459.51元,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何燕、景涛、刘淑琼对被告杨俊东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燕、景涛、刘淑琼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俊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867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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