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1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3民初9132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薛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何培兴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如果薛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薛青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