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767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借款本金114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545300元,合计11945300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艳营、张艳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三、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有权就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肥乡县辛安镇村309国道北侧4#车间肥房权证2015字第0000559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肥房他证2015字第000516号)、肥乡县辛安镇村309国道北侧3#车间肥房权证2015字第0000559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肥房他证2015字第0006515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472元,由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艳营、张艳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鱼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4674175528L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