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397号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杰货款966 439元及违约金3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198元,由被告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5-09-23 |
发布时间 |
2017-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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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56892758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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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