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特27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陈海峰应偿还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213.5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15日的利息罚息为2829.03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88元及相应利息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陈海峰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陈凌峰对上述两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