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432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莉群、朱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46803.56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15年5月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计人民币4921.76元,以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唐莉群、朱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7121元。三、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昌对被告唐莉群、朱建中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唐莉群、朱建中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8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0866元,由被告唐莉群、朱建中、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昌(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7-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274298X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松陵镇交通南路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