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桃花源百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44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省院维持原判。原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桃花源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万元及利息(以79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年利率10.8%计算,并就未支付利息按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复息);二、被告申志晓、李秀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桃花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申志晓所有的分别位于二七区中原路74号楼1层1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101050181号)、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北区五期7号楼2层3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号第1301173356号)的房产以及被告申志晓、吴志红等3个共有人所有的位于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6号楼1-2层南4号商铺(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4477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