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依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2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324民初723号 |
案号 |
(2021)新4324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依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贾运春支付欠款58025.40元;二、被告马依沙以本金58025.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向原告贾运春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运春负担21.39元,被告马依沙负担628.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