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4********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351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志仓、何彩琴给付玉米制种款621098.6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3900元,合计664998.6元;二、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志仓、何彩琴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玉米制种款621098.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承担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学军、聂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石志仓、何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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