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81********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6544号
案号
(2021)浙0481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吴鹏归还申请执行人汤纪东借款 1 0 5 8 3 3. 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 9 5 8 3 3. 3元,自 2 0 1 9年 1 2月 5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1 0 0 0 0元,自 2 0 2 0年 1 0月 1 5日起按2 0 2 0年 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1月 1 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4 8 8元、诉讼费 1 2 0 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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