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1********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5民初13250号 |
案号 |
(2021)京0105执8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和诚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用4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洪岩负担(原告北京三和诚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洪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三和诚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