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1********2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刑初373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学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谷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学凯、谷志强退赔被害人李志晓人民币392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