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621********2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刑初373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学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谷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学凯、谷志强退赔被害人李志晓人民币392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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