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3250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陈梅梅、陈长法、潘日云对浙江省天台县天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利息、复利(其中 2 0 2 0年 6月 1 8日前所欠的利息、复利为5 3 5 7 6 4. 7 8元,之后的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 1 6 0元,减半收取 4 5 8 0元,由被告陈梅梅、陈长法、潘日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