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苟绍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33民初1047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苟绍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平山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平山剩余欠款人民币550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被告苟绍能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2.00元,由被告苟绍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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