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苟绍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3民初1047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苟绍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平山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平山剩余欠款人民币550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被告苟绍能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2.00元,由被告苟绍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