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882********0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802民初2795号
案号
(2021)吉0802执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春明吊车租金1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艾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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