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882********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802民初2795号 |
案号 |
(2021)吉0802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春明吊车租金1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艾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