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敏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2********2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8254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敏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邵玉玖人身损害81402.05元。二、被告郭世杰对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辛敏库、郭世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邵玉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8元(原告邵玉玖按照诉请211881.9元及普通程序预付),按照原告诉请支持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2758元,剩余1720元及鉴定费2520元均由被告辛敏库承担,被告郭世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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