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卓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2********4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9976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市易车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76,852元;二、被告长春市易车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算;以7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算;以101,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算;以270,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算;以14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算;以8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算;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算);三、被告长春市易车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被告马嫩生、被告王卓越对被告长春市易车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嫩生、被告王卓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市易车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71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