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7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1184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胡常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熊茂福借款本金259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0年7月19日止的利息74400元及自2020年7月20日起的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熊茂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熊茂福负担474.19元,胡常平负担306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