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6********7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184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胡常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熊茂福借款本金259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0年7月19日止的利息74400元及自2020年7月20日起的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熊茂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熊茂福负担474.19元,胡常平负担306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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