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802********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6408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昭钧借款人民币4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刚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