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1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21)川0521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张霞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宋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