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8********1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7民初30744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江、胡凤碧、深圳市金天地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范新泉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江、胡凤碧、深圳市金天地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范新泉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三、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2.5元(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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