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11065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炬、被告刘旭对北京海乔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在(2004)年一中民初字第047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刘炬、被告刘旭给付原告张浩生本金451.8061万元、利息(自2005年7月1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归还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但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不得超过8 275 848.27元)及违约金3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张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刘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19 032元,由张浩生负担8972元(已交纳),由被告刘炬、被告刘旭共同负担110 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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