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5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05民初7248号 |
案号 |
(2021)浙0105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拱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强、王云、周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127634.85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2月26日为13013.65元,此后的利息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行计至垫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