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闵志文返还借款83425元。二、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闵志文支付利息,按照本金83425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驳回闵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被告彭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