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5********6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2479号 |
案号 |
(2019)豫1402执2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军、任龙返还原告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4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潘明军、任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1402执23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