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425********6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02民初2479号
案号
(2019)豫1402执2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明军、任龙返还原告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4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潘明军、任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时间
2019-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402执2398号
立案日期
2019-07-04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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