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3********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终552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原审被告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338734.56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49292.34元,合计2488026.9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原审被告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晨峰、被上诉人施艳萍对原审被告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及本判决第三项借款本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8元,由原审被告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晨峰、被上诉人施艳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