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5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3民初72号
案号
(2018)浙03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3543253.42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914557.36元,截至2017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1436717.25元和期内利息复利21125.25元;自2017年5月9日起,逾期利息以63543253.42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914557.36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8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42000元;二、如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溪村的厂房(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平阳县房权证腾蛟镇字第005605、005606、005608、005610、005611、005612、005615、005616、005617、005618号)及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腾溪皮革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8)第06-8002号,地号:6-593001-18】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3418万元为限;三、如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阳县腾蛟镇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成品皮、半成品皮以及蓝湿皮(蓝皮)、生皮(动产抵押登记编号:2014-16)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6000万元为限;四、被告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000万元为限;五、被告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00万元为限;六、被告林圣雄、白翠珍对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3000万元为限;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浙03执69号
立案日期
2018-01-25
执行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5957652.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勇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400795776397R
登记机关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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