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3********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1934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1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79794.58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7日的利息6810.84元、消费手续费1697.72元,合计88303.14元; 二、被告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9795.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2020年6月20日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9794.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三、被告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明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明在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160元限被告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元予以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