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5********8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5民初1203号
案号
(2021)浙0105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翔、孙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共计845236.02元(暂算至2019年1月14日,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培明、孙培夫、蔡仁光对被告钟翔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83元,由被告钟翔、孙美婷共同负担,被告孙培明、孙培夫、蔡仁光对此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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