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8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91执563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市奥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南昌市奥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9.6%上浮50%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奥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6541元。 四、被告南昌盛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魏琴、王建、魏云贵、陈小江、秦俊、孙长旺、汪茶英、李福贵、陈春香、李苏明、魏根凤、罗媛、秦勇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1元,由被告南昌市奥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昌盛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西天瑞制衣有限公司、魏琴、王建、魏云贵、陈小江、秦俊、孙长旺、汪茶英、李福贵、陈春香、李苏明、魏根凤、罗媛、秦勇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