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924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玮、贾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797164.90元,罚息190259.34元,共计1987424.24元,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新增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史明、郝淑芳、山西沃富康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质押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最高额质押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6元,由被告史玮、贾纳共同负担,由被告史明、郝淑芳、山西沃富康经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六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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