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2745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0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9622887】。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明机电公司之间建立的借款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东明机电公司在原告起诉之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01658号《授信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8日解除。《授信合同》解除后,被告东明机电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8333342元(其中不可循环500万元额度剩余贷款本金33334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垫付款本金3499998元)并需支付贷款本金33334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外,被告东明机电公司还需支付原告为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4999998元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2199072。34元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本金7000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本金42000元从2018年5月21日起算;本金735271。55元从2018年5月25日起算;本金75656。09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算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本案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债杈本息的6%收取410550元的律师费,被告方认为,该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合同有关于被告方违约律师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的条款,故因被告方违约,原告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被告方应予承担;其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被告方与原告签订合同之时不可预见应承担的该损失额;再次,律师费的收费应根据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予以考虑,本案按债权本息的6%支付律师费,是在律师收费指导价中较高的收费标准,然而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况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方并无违反合同的约定,在如期足额还款之中,综上,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律师费损失,被告方承担本案债权本息的4%标准的律师费即273600元。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是涉案《授信合同》的担保人,原告要求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般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K001658的《授信合同》2017K00165801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自2018年月8日起解除;二、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借款本金33333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349999。98元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2199072。34元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本金7000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本金420000元从2018年5月21日起算;本金735271。55元从2018年5月25日起算;本金75656。09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算;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律师费273600元;五、被告谢伟、被告唐晓平、被告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谢伟、被告唐晓平、被告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般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还款义务,可向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按债权711万元为基数计算)61570元由四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19-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0306执10571号
立案日期
2019-07-10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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