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03********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03民初356号 |
案号 |
(2021)浙1003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余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767.69元及算至2020年1月6日止的前期利息2484.09元、其他费用2162.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连峰负连带责任。被告连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余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胡余苏、连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