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民终538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刘文江、张玉龙赔偿原告刘伟、刘林各项损失628035元,被告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刘林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伟、刘林503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4元,保全费304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224元,刘伟、刘林承担2100元,刘文江、张玉龙承担17124元,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8限公司、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刘文江、张玉龙承担部分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及案件公告费600元,按本院(2016)苏07民终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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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59182990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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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