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8执695号 |
案号 |
(2020)豫0108执恢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云阳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903033.9元,并以49030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河南新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玉华、被告孙开军、被告史海军及被告朱玉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968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