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91执101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闵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啸天偿还借款本金685400元。 二、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闵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啸天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8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685400元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闵龙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闵龙玉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闵德强追偿。 四、驳回原告裴啸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162元,由原告裴啸天负担300元,由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闵德强共同负担10862元,被告闵龙玉对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闵德强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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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闵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1177586253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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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东方广场165号A座2单元8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