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09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3582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衡水顺和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应收利息26855.28元(应收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0月26日起应收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王勇强、李娜、彭向亮、赵红梅、衡水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顺和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4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顺和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王勇强、李娜、彭向亮、赵红梅、衡水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向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809809672W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育才北大街6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