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702********7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太刑初字第18号
案号
(2021)晋0726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现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白涛、王菲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小店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1410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榆次区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4660元;责令被告人白涛、张犇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788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孝义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971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汾阳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558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平遥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1389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榆次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1016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寿阳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365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晋源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238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榆社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19252.5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灵石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1699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介休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506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清徐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2178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昔阳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871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祁县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4150元,共同退赔中国联通沁县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3870元;责令被告人张犇、王菲共同退赔中国联通太谷分公司通讯电缆折价款4520元。六、作案工具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1辆、断线钳2把、布鞋3双、手套1副、口罩2个予以没收;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由扣押机关太谷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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