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5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太刑初字第66号
案号
(2021)晋0726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鹏向石玉仙退赔1860元,向赵秀平退赔6740元,向荣吉生退赔15288元,向陈建国退赔780元,向王银变退赔300元,向王亮森退赔2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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