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安民初字第01996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0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林、戚文井经济损失人民币各50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林、戚文井经济损失人民币各6000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林、戚文井经济损失人民币各6000元;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林车损人民币85725元;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车上货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林货损300000元;六、被告汤延刚赔偿原告李正林货损、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25050元;七、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六项承担连带责任;八、被告张顺利赔偿原告李正林货损、评估费共计人民币96450元;九、驳回原告李正林的其它诉讼请求;十、驳回原告戚文井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823元,由被告汤延刚和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4676元,被告张顺利负担2211元,原告李正林负担8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2798443619R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西环路以西,齐村东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