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202********1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356号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宁、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6月22日的借款本金1 629 784.26元、利息及罚息90 207.19元,以及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支付违约金16 298元;三、被告王银平、被告孙淑贤、被告青岛万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睿承聚森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泰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宁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163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 763元,由被告李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